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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首次對野蠻拆遷說


編輯:2022-02-24 11:02:31

 家住北京市東城區的小張近兩天似乎又開始看到了他們家房屋合理拆遷的希望。他說:“再和開發商談判,我們又多了可以使用的法律武器。”

小張所說的“武器”是指國務院辦公廳新近發布的《關于控制城鎮房屋拆遷規模,嚴格拆遷管理的通知》(即國務院2004年第46號文件,以下簡稱46號文件)。

小張他們家住的是單位的筒子樓,如果應允了有關方面的要求,他應該早在兩年前就搬走了。但是,小張和他的鄰居們認為開發商方面給的補償款太少,所以不愿意搬遷,結果這一拖就是兩年。但是,其他地方的被拆遷戶卻沒有小張這么好的“待遇”,要么接受開發商的開價,要么被強拆。

北京理工大學教授、中國問題學專家胡星斗說,這幾年來,隨著中國經濟的發展、城市面貌的改變,拆遷成為社會熱點問題,也成為一部分被拆遷戶的噩夢。有的人被迫流落在街頭、河邊居住,有的住戶被停電停水,有的家庭連家具衣物一塊兒被推土機填埋,有的全家住在危樓忍受拆遷的轟鳴聲,有的人被非法關押,有的人只得長年上訪。野蠻拆遷在成全官員急功近利、盲目攀比的政績,讓開發商掙到大錢的同時,也嚴重地侵犯了弱勢群體的生存權,已經成為影響社會穩定的重要因素。

小張說,因為他們家那棟樓住有一些中央部委單位的職工,所以開發商沒敢下“狠手”。

記者注意到,在國務院發布的46號文件里,對這些問題都有提及:“但在城鎮房屋拆遷中也存在一些突出問題:一些地方政府沒有樹立正確的政績觀,盲目擴大拆遷規模;有的城市拆遷補償和安置措施不落實,人為降低補償安置標準;有的甚至濫用行政權力,違法違規強制拆遷。這些現象不僅嚴重侵害城鎮居民的合法權益,引發群眾大量上訪,影響社會穩定,也造成一些地區和行業過度投資。”

46號文件是國務院對野蠻拆遷說“不”

胡星斗認為46號文件的出臺,是國務院對違法拆遷、野蠻拆遷說“不”,是給經濟降溫、進行宏觀調控在城市建設、“經營城市”方面的反映,更是落實科學發展觀的要求。

中國人民大學土地管理系教授嚴金明談到,據他了解,這是次,以國務院辦公廳發通知的形式,對當前的房地產開發中的一些問題,提出治理和整改的要求。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所教授周珂指出,46號文件的出臺,有很強的針對性,涉及我國城市房屋拆遷的各種問題。

他說,這些問題已經到了非解決不可的地步,如果再積壓下去,民怨鼎沸,很可能形成新的社會問題。他認為,城市拆遷問題與“三農”問題一樣,都是我國經濟和社會發展過程中利益失衡的現象,而且都是對社會弱勢群體的損害。任何****經濟高速發展時期,這種社會矛盾都會空前激化,而立法和執法者往往會選擇犧牲弱勢群體利益的方法。我國黨和政府提出以人為本的治國方針,把人民群眾的利益作為頭等大事,應當說是具有非凡意義的。這個文件中指明的方法和一些提法非常堅決,對存在的問題毫不遮掩,堅定地維護廣大人民群眾的利益,對各部門和各級人民政府的執政理念將產生重大影響。

有人擔心保護被拆遷人利益會增大拆遷成本,使已經高企的樓價進一步攀升,或助長拆遷補償中以鬧取勝的釘子戶。但在周教授看來,首先,如果被拆遷人的利益請求是合法、合理的,即使拆遷成本增加,也必須保護被拆遷人的利益,至于釘子戶,只是極少數人,加強規范管理也在很大程度上杜絕了釘子戶鬧事的借口;其次,拆遷行為的規范化將使拆遷公司的利潤趨于合理,并大大減少拆遷中的所謂腐敗成本,這對房地產市場的健康發展是很有利的;再次,我國城市拆遷的一個嚴重問題是大拆大建,即過度拆遷,類似大躍進的問題,這類問題的惡果有個規律,首先損害的是群眾利益,然后是市場利益。目前大拆大建使群眾利益受損,發展商和拆遷公司受益,政府無論是從政績利益還是從財政利益方面都有驅動力,但這樣下去是一條不可持續發展的道路,等到樓市像香港那樣崩潰了,銀行因此增加壞賬,政府的房地產開發收益等于從左口袋進、右口袋出。為防止這樣的后果,首先就要從頭管好,即把好拆遷這個房地產開發的關,而這一關的基本標志是群眾利益,因此,要像打地基那樣解決好拆遷問題。

他說:“野蠻拆遷是違憲違法的,居民手中有房產證,你要拆遷,起碼要平等談判,要有合理的補償。這次,國務院轉發的文件可以說是對違法拆遷、野蠻拆遷說‘不’,是給經濟降溫、進行宏觀調控在城市建設、‘經營城市’方面的反映,更是落實科學發展觀的要求。拆遷‘急剎車’將會削弱一些地方官員、開發商的利益,但會增強公民維護自己權益的力量,有利于維護政府的合法性和社會穩定。房子的價格不會有大的變化,雖然建房少一些,但閑置空房多,可以彌補,何況新建的房子多是寫字樓、辦公樓、住宅樓,平民百姓本來就買不起。”

科學發展觀正在落實于具體行動中

胡星斗認為,46號文件的出臺,表明一直為人民所關注和期待的科學發展觀正在落實到具體的行動中。

嚴金明談到,有些地方政府為了形象工程、政績工程,不顧當地經濟實際承受能力,亂拆亂建,不顧老百姓的利益強拆強建,結果是出了很好看的GDP,提拔了一批官員,卻滋生了一系列社會問題,比方說湖南嘉禾事件。說到底就是當地政府官員沒有科學的發展觀。

胡星斗認為,“經營城市”的浪潮,對于改善城市面貌起了作用,但是靠賣地皮、低補償來經營,不能持久。他說,其實,政府的職能應是規范競爭、完善法治、搞好投資環境、發展科教文衛,而不應當“經營城市”、參與經營活動。政府如果成了牟利的組織,是非常危險的,必然導致嚴重的腐敗、扭曲的利益集團的產生。

他希望國務院這次舉措有利于克服政府特權化、牟利化的局面。

幫助過很多被拆遷戶打官司的北京瀚文律師事務所主任吳維丁律師進一步提出,因地方政府錯誤的政績觀所導致的拆遷規模的盲目擴大,應當從根本上去解決。

她說,政府必須堅持依法行政,這是真正將我國“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糾”的法制原則落到實處的根本。

她談到,現在社會上有個別政府職能部門的極個別公務員不依法行政,引發了各種矛盾和沖突,個別人利用手中的權力進行尋租所導致的腐敗的存在,在某種程度上加劇或助長了一些企業的違法、違規行為,在個別地方甚至有愈演愈烈之勢。

自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法制化建設已經取得了令世人矚目的可喜成績,應當說,基本上已經****了改革開放之初那種無法可依的局面,但個別地方的個別人員在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糾這三個方面的執行上卻明顯存在不足,極個別人或單位甚至存在一些公然違法、違規的行為,影響極壞,后果也極為嚴重,不但破壞了政府的形象,還直接引發了社會不安定情緒的惡化和蔓延,嚴重損害了改革開放以來所取得的大好成果。

她認為,加大懲治腐敗、處罰違法違規的力度,進一步健全各項配套措施,凈化隊伍是當務之急。

期待有進一步的措施或法律出臺

北京漢卓律師事務所、購房人204條款草擬人秦兵說,要根本解決拆遷中的一些問題,關鍵還是要修改完善國務院305號令的有關規定。他說,這些有關規定賦予了地方一些行政和執法部門可以不經“商量”地隨意拆除老百姓住房的權力。

胡星斗認為僅僅以文件的形式來規范拆遷,存在著“上有政策、下有對策”的問題,很可能難以落實。另外,對于實施違法拆遷的官員處罰往往是泛泛而談,處罰很輕,或者根本無法追究責任,而對于“無理取鬧”的居民的處罰恐怕對于掌權者來說是快速而迅猛的,公民被非法拘押的例子很多。所以,他認為,更多地以法治的方式、重在懲罰手中握有權力的官員更重要。

周珂也談到,46號文件以通知的形式公布,法律效力等級較低,應當看到,現實社會對發展、財富、政績的熱情遠遠高于對社會弱勢群體的關注,也難以產生這類立法,特別是高等級的立法,這個文件即使是與發達的作法相比,也是彌足珍貴的。

吳維丁律師則認為《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國務院305號令)中對于極易引發矛盾和沖突的拆遷安置和補償的具體規定過于籠統。各地頒布的實施條例或細則中對于補償的計算依據上下浮動幅度過大所導致的與拆遷安置工作相關的諸如評估機構的評估定價有較大的隨意性,以及由此所導致的個別部門利用權利瘋狂“尋租”所引發的群眾的不滿或頻繁上訪,是不容忽視的。由此,在相關的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的起草和制定時應當高度關注。

北京九鼎公共事務研究所主任、憲政專家張祖樺談到,掌管城鎮房屋拆遷權力的是各級行政機關,行政機關是公共權力機關,而公共權力機關的活動是不能夠超越法律規定的權限之外的,“越權無效”是行政法的核心思想。他說,像46號文件中提到的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規范市、縣拆遷管理部門及職責,就很重要。此外,還應認真施行《行政復議法》、《行政監察法》、《行政訴訟法》、《行政處罰法》、《賠償法》等相關法律。美國在上世紀70年代通過了《陽光下的政府法》,對1946年制定的《聯邦行政程序法》作了補充和完善,對規范政府的行政活動起到了相當積極的作用,值得我國學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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